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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5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8.16    浏览次数:2904次【字体:

2018年以来,全区各级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现将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刘峰伟涉恶问题。201012月至20154月,刘峰伟以盈利为目的,在4起公安机关侦破的开设赌场犯罪中起组织、策划、出资等主要作用,系主犯。20185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刘峰伟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20186月,刘峰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奋斗派出所原民警丛起龙、辅警周永亮和王鹏三人涉恶问题。 201310月,丛起龙带领辅警王鹏、周永亮将孙某等三名疑似涉毒人员带回派出所,并对三人进行要挟,孙某等人被迫向丛起龙等人缴纳人民币37000元后被释放,事后丛将37000元据为己有。2014816日,丛起龙与女士刘某通谋,由刘某通过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冒充卖淫女进行招嫖,然后由丛起龙三人对嫖客以不处罚为由进行敲诈勒索,并将敲诈勒索嫖客余某人民币10650元据为己有。20187月,丛起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王鹏、周永亮被辞退。目前三人涉嫌犯罪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第一派出所民警朱红宇充当“保护伞”问题。20117月至20145月,朱红宇多次将其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公安机关开展扫黄行动信息告知阿镇亚峰汽车城荣悦足疗店负责人陈某某,并多次收受陈某某所送钱财共计4.4万元,致使陈某某等人在亚峰汽车城从事卖淫活动时能及时逃避公安机关打击。20186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朱红宇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处罚金10万元,并将其违法所得没收上交国库。20187月,朱红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4.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模范屯村村委会主任陈凤武涉恶问题。200912月,陈凤武在向村民朱某收取车船使用税时与朱发生争执,并使用暴力致朱某轻伤(二级);20143月,陈凤武在乌兰浩特市因车费事宜与村民迟某发生争吵,并使用暴力致迟某轻伤(一级);20168月,在巴彦高勒镇政府模范屯村“十个全覆盖”院墙施工过程中,陈凤武强行向施工方暴某索要工程好处费,暴某被迫给其出具一张人民币95000元的欠据。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陈凤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5月,陈凤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溪水塘村村主任王永亮涉恶问题。王永亮于20152月在其弟王永新位于丰田镇溪水塘村的家中,因言语不和将前来要账的丰田村村民吴某某打伤(轻微伤);20159月,王永亮等人在丰田镇某饭店内将该镇沾土毛头村村民李某打伤(轻微伤);201711,王永亮在丰田镇溪水塘村村部将前来办事的村民王某某打伤(二级)。20186月,王永亮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刘峰伟、丛起龙、朱红宇3人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组织或包庇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牟利;陈凤武、王永亮2人仗势欺人,多次随意殴打村民,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和群众人身安全。上述问题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对刘峰伟等人的严肃惩处,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体现了全区各级党委、纪委监委严惩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的坚定决心。

全区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有关要求,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牢牢抓在手中、扛在肩上、落在实处,坚决打好、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铁腕执纪、严肃问责;紧盯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对存在的苗头性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对不收敛、不知止,顶风违纪违法的严查快处、绝不姑息;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长期、深度交织的复杂案件,积极会同政法机关同步立案、同步调查;督促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压实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重视不够、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措施不力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打、有恶不除、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及对“保护伞”惩治不力的,严肃追责。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积极主动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