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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 规范药品医用设备(耗材)招标采购使用管理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22    浏览次数:4212次【字体: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卫生工作纠风责任制》,规范药品、医用设备(耗材)招标采购使用管理,加强行风建设,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请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一、药品、医用设备(耗材)招标采购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认真执行药品、医用设备(耗材)招标采购程序及新药引进审批程序。
    二、药品采购实行规范化管理,用药目录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幅度为原目录品种数的10%以内,药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采购。新药品种引进严格执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定制度。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应事先向医院纪委通报,纪委派人监督。
    三、对国家招标范围外的高值耗材,由医学工程部牵头,招标办、物价部、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和使用科室负责人组成采购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以竞争性谈判为主要方式的采购谈判,争取最优的价格。
    四、开展新业务外请专家临时所需的高值耗材,使用科室要第一时间通知医学工程部,履行相关程序。医学工程部要采取网络查询、货比三家、参照地方同级医院价格、参考地方卫生部门统一招标价格等方法,努力降低医用耗材成本。
    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高值耗材,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六、遇突发事件需应急抢救的物品,不列入计划管理范畴,事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七、凡采购中标的药品、医用设备(耗材)都要和中标企业签订购买合同,并同时签订《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承诺书》和《规范医疗器械(耗材)购销行为承诺书》,分别由招标采购办、医学工程部、药剂部、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备案。
    八、诊疗过程中如需植入器械,使用者必须认真核对,并将该植入器械和辅助高值耗材的条形码一一对应贴入患者病历,加密严格监管。任何使用者要有高度责任心,不得虚报植入器械的数量和规格,更不得将国产器械谎报成进口材料。一经查实或投诉举报,使用者负全部责任,同时对使用者处以植入器械价格同等数额的罚款。
    九、任何科室与个人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用高值耗材,相关部门将拒绝办理有关手续,出现一切后果均由使用者承担。同时对使用者处以耗材价格同数额的罚款。
    十、医药代表、医用器械(耗材)代表进入各病区、门诊各诊室进行相关产品的促销或查看医生工作站的电脑,进行登记、抄写门诊日志、处方、化验单等活动,视为跑临床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一律清退其推介的产品,同时对当事人扣发当月奖金,待岗三个月。对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扣罚当月职务津贴。
    十一、严禁医院任何工作人员担任医药、医用器械代表。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扣罚当月奖金并给予待岗6个月的处罚。
    十二、医院工作人员严禁借用工作之便,为医药、器械(耗材)代表提供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对当事人严格按照治理商业贿赂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扣罚当月奖金,待岗一年,调离原工作岗位。对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扣罚当月职务津贴。情节严重者除降职、降级处罚外,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全院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首接负责制”,认真落实《医院文明优质服务规范》和《医务人员医德行为规范》,关心、体贴患者,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凡在诊疗活动中被投诉、举报者,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罚款200至500元,记不良记录2分,半年内两次以上者除加倍罚款以外,视情节给予停职检查或待岗3个月,记不良记录4至6分的处罚。
    十四、严禁医院工作人员索要、收受患者“红包”,凡被投诉、举报者,一经查实,处以“红包”数额5倍的罚款,暗示索受者处5至10倍罚款,记不良记录5至10分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待岗3至6个月,降职、降级直到除名处理。
    十五、任何工作人员严禁索要、收受药品、器械(耗材)代表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促销费”、“好处费”等回扣和不正当利益,一经投诉举报查实,严格按照治理商业贿赂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以所收“回扣金额”10倍罚款,记不良记录10分,情节严重者除待岗3至6个月,降职、降级直到除名处罚外,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全院医生应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医院每月对药品金额占前十位的药物和使用排名前十位药品金额数量占前十位的医生进行公示,对连续2个月使用排名前10位药品进入排名前5名的医生,除进行全院公示之外,扣质量管理分10分。对连续3个月使用排名前10位药品进入排名前5名的医生,除进行全院公示、扣质量管理分10分之外,由分管院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每12个月有3次月用量排名进入前10位的药品,停止购进该药3个月。对每12个月有4个月进入月用量排名前10位的药品,停止购进该药6个月。
    十七、严禁科室和工作人员参加药械厂家及经销商赞助的各种活动、会议、旅游等。一经发现,按国家和医院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