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推进医德医风有关问题集中整治在我院深入开展,强化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医德医风建设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强震慑固防线作用,即日起推出“医院纪法”警示教育专栏,通过对《医院纪法100问》一书内容进行摘编,剖析医德医风有关问题典型案例,突出靶向思维,提升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每位党员干部职工都能从中受警醒、明底线。
“小金库”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在公立医院中,“小金库”多以“科基金”或“备用金” 的形式存在,其来源主要为截留部分科室绩效、奖金;赞助、盘盈资产不入账;虚列支出报销资金;收受回扣等。主要用于滥发钱物、聚会聚餐、请客送礼,甚至存在少数人私分、侵吞现象。 “小金库”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对其危害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党的各项纪律要求,切莫作茧自缚。 《设立“小金库” 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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