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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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医德医风有关问题警示教育 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5.08.22    浏览次数:105次

编者按:为推进医德医风有关问题集中整治在我院深入开展,强化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医德医风建设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强震慑固防线作用,即日起推出“医院纪法”警示教育专栏,通过对《医院纪法100问》一书内容进行摘编,剖析医德医风有关问题典型案例,突出靶向思维,提升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每位党员干部职工都能从中受警醒、明底线。


有旅游活动的学术推广活动可以参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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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法解读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一些供应商披着“学术推广”“新产品发布”的外衣,向参会人员提供免费机票、住宿并安排旅游活动,进而行贿赂之实的案件屡见不鲜。

上述形式的商业贿赂较为隐蔽,表面上有合理的理由,容易麻痹上当。医务人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落入温水煮青蛙的圈套。


2.纪法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3.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