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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通报5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次数:3221次【字体:

  1、 武川县刘家村原党支部书记刘英、村委会主任刘栓根、村委会文书孟有换向村民超标准筹资及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刘英、刘栓根、孟有换在实施打井项目中超标准收取农户自筹款383080元用于打井配套等费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刘英、刘栓根、孟有换违规领取33亩退耕款17970元用于村务支出。2011年,村委会将10200元救灾款违规打入为全县“两个文明”现场会做工的14名村民个人银行卡中,直接抵付了工钱。2016年9月,武川县纪委分别给予刘英、刘栓根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孟有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土左旗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上达赖村原党支部书记赵俊峰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赵俊峰在任职期间,利用协助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进行征地工作并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62550元并据为己有。2016年5月,赵俊峰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6年9月,土左旗纪委给予赵俊峰开除党籍处分。
  3、 赛罕区敕勒川路街道讨号板村原村委会副主任闫小平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资产问题。2010年11月,某公司在讨号板村内埋设电缆,向该村委会支付13万元作为路面恢复费,闫小平在办理过程中将8万元上交村委会,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闫小平被回民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8月,赛罕区纪委给予闫小平开除党籍处分。
  4、 托县双河镇北街村原党支部书记王志贵侵占村集体财产问题。王志贵在任职期间,将托县政府征用村集体土地补偿款17035元中的7000元用于村务支出,将剩余的集体补偿款10035元截留。2016年6月,王志贵主动交回集体补偿款10035元。2016年9月,托县纪委给予王志贵党内警告处分。
  5、 和林县城关镇石咀子行政村原党支部书记孙肆违反廉洁纪律、群众纪律问题。孙肆在任职期间,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232亩建设砖窑。石咀子行政村于2009年至2016年期间一直未按规定公开党务、村务,侵犯了群众的知情权,孙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8月,和林县纪委给予孙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转载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