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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15    浏览次数:9次【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议事决策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现就医院党委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二章 决策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区卫健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做到与党的目标同向、行动同步、工作同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条 坚持科学决策。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决策方法,尊重客观规律,确保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

第五条 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六条 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确保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坚持规范高效。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基础上,完善规范内部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第三章 决策范围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根据医院实际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具体是指:

一、重大事项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涉及公共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案审定及处理;

(四)医院中心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布局调整的事项;全年或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

(五)涉及重大事项向上级党委的请示、报告;

(六)医院党委、行政、纪委决定出台的重要文件以及违反党内规定、行政管理规定和医院规章的纪律处分、通报等方面的事项;

(七)医院章程、医院管理体制机制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八)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人员招聘、人事调动、职级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

(九)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十)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十一)提交医院职代会审议和表决的事项;

(十二)重要医疗服务活动规划(方案)、重大医疗新技术(新产业)开展、医教研成果审定及上报有关事宜;

(十三)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一)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二)推荐后备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重要部门(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五)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一)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及变更等事项;

(二)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项目安排;

(六)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二)未列入医院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调整;上级划拨的专项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审定;

(三)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3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重大捐赠;

(四)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五)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等重要事项;

(七)医院建设大额资金使用、融资事项;

(八)接受捐赠的大额度资金及物品的分配和使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职代会常设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党代会等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办公会(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召开会议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要在党委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决策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决策准备

1.充分调研论证。决策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经过相关专委会认定或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必要时可向全院各部门(科室)广泛征求意见;对易引发矛盾纠纷或可能影响医院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2.合理确定议题。决策事项建议应按照职责分工,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有关部门(科室)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经医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适当讨论酝酿。决策前,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前做好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对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科室)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部门意见一并供会议决策参考。

(二)集体决策

1.充分讨论。讨论重大问题时,每个到会成员都必须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2.逐项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3.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或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对议定事项当场作出决定。

(三)做好会议记录

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记录人员应当详细、客观、真实地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表决意见及最后决定。

(四)形成会议纪要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特别是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意见,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要求

第十条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都应记录在案并存档。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本人意见。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有关负责人临时处置的,要在事后及时提请集体研究确认。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 落实责任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决策并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按分工和职责具体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需有关负责人临时处置的,要在事后及时提请集体研究确认。

第十六条 建立决策评价制度和纠错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各分管领导和执行决策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负面因素、职工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需对原决策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班子成员应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重新进行决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一)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各项考核和述职述廉内容;    

(二)工会、职代会和全院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三)医院纪委根据职责对医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监督。同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部门(执行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2.要求被检查的部门(执行部门)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要求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4.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报医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实行公开制度

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外,应当通过院务公开简报、内部网站、OA办公系统、职代会常设委员会等形式予以公开,主动接受教职工、学生监督。

第十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六)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第一附院党发〔2019〕16号)文件同时废止。